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追加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芗执行字第1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吴两龙,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的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芗劳仲案字(2014)第186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系第三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