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581执6447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款项9089415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有款项9089415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
书 记 员  许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