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81执1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06513283
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经11路(出口加工区围网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927060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到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机动车辆的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福建省××新××村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融新国用(2012)第××号】,现查询得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执260号正在对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我院也已经将参与分配函邮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本院已经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福建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并约谈其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国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皇家客食品工业(福建)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毓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