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解放路西大桥头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宁德市古田县。
上诉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