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3066号
原告:**申,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
法定代表人:苏云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