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解放路西大桥头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苏云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本鑫,古田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庆兴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罗文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梦然
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