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东环北路翠园一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31FAAW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解放路西大桥头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76855838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席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上诉人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拟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52元,减半收取25526元,由上诉人福建兴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注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