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403民初5325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
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解放路西大桥头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768558386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吊车租赁款133000元,于2022年8月11日支付6万元,剩余73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违约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原告***将对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撤回对福建省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承担790元,被告***承担790元。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柳 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