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24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南平延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卢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男,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镇康云润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富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镇康云润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云0924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闽龙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康云润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安装费共计xx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九类财产,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传统查询,镇康县不动产中心、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县自然资源局、云县房地产评估交易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
另查,被执行人的在建工程--轩莱电站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目前正处于执行案款分配程序的办理中,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但该案款分配方案的生效时间还不能确定。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镇康云润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富成的高消费。
5.本案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镇康云润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智玄
审判员 赵 涛
审判员 罗荣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