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513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1513号之二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法定代表人:郑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73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