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栋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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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2160号之三



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傅马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602847。




法定代表人:王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法定代表人:郑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彤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佳,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蓓真


二ling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