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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2160号之三
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傅马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602847。
法定代表人:王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法定代表人:郑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彤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佳,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蓓真
二ling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