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262号
申请人:***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官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167Y。
法定代表人:徐惠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久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宇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明发公司、***合计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宇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发公司(含明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明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