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2798号
原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904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谦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3号1801之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9960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谦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谦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5.60元,减半收取计1357.80元,由**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