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2民初6190号
原告:鲤城区梓诺电线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溪亭社区义全街170号。
经营者:***,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桄,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罗龙路269号原客运产业部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鲤城区梓诺电线商行(以下简称梓诺商行)与被告陈桄、**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梓诺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彤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桄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梓诺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桄和明发公司共同立即一次性支付货款1486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20040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计算违约金,12858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0482.6元;2.判令陈桄和明发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陈桄和明发公司承包址在晋江市××路××小区××的光电工程,后多次向梓诺商行购买电缆。2020年6月23日,陈桄告知梓诺商行向双水湾小区工地送货,总价20040元,梓诺商行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将送货单发送给陈桄要求其支付货款。2020年7月26日,陈桄告知梓诺商行向双水湾小区公司送货,共计128580元,梓诺商行次日送货至指定地点。2020年8月20日陈桄签字确认了该批货物的送货单。上述货款共计148620元至今未付。
陈桄未作答辩。
明发公司辩称,陈桄无权以明发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明发公司并不知道案涉交易,且梓诺商行所提交的证据中购销合同仅为电子版空白文件,合同中乙方名称不完整,不能认定为明发公司,明发公司亦未在合同中盖章确认,案涉交易均系与陈桄沟通对接,两份送货单其中一份仅有陈桄签字,另一份无人签字,因此,明发公司从未参与案涉交易的沟通,合同签订、履行等任一流程,梓诺商行要求明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梓诺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梓诺商行的营业执照、陈桄的户籍查询结果、明发公司企业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质证。陈桄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梓诺商行提供的梓诺商行的营业执照、陈桄的户籍查询结果、明发公司企业信息及有陈桄签名确认的货款金额为128580元的送货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梓诺商行提供的与微信号“zhicheng_jintu”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号“zhicheng_jintu”实名认证信息为***,经向移动公司调查,微信号“zhicheng_jintu”关联的手机号码登记在***名下。现梓诺商行主张微信号“zhicheng_jintu”是由陈桄在使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梓诺商行提供的货款金额为20040元的送货单的“收货单位(欠款人)”处为空白,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0日,梓诺商行向陈桄交付价值128580元的电线电缆,陈桄作为收货单位(欠款人)签名确认。后因陈桄未付款,梓诺商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梓诺商行与陈桄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梓诺商行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桄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陈桄应向梓诺商行支付尚欠货款128580元。梓诺商行还要求陈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是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鉴于梓诺商行提供的送货单仅体现货款数额,未体现付款期限,且现无证据证明梓诺商行在起诉前有向陈桄催讨过,故逾期付款损失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梓诺商行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梓诺商行主张的超过本院核定部分的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梓诺商行还主***公司为共同买受人应共同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责任,但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陈桄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鲤城区梓诺电线商行支付货款128580元及该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鲤城区梓诺电线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元,由鲤城区梓诺电线商行负担668元,由陈桄负担2814元。陈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