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罗龙路**原客运产业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迎宾路跃进村福州世扶钢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乐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7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明发机电公司上诉称,首先,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载明工程名称“莆商天下(地(地块一、地块二力工程”,该工程所在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路西侧,即涉案工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其次,该电力设备需要双方协同施工、协同安装、协同检测、协同验收,案涉合同条款中包含建设施工内容。因此,案涉合同纠纷虽然名为购销合同,但实际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电力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原审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该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04民初721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远乐电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明发机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