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民终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81Q
法定代表人:陈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育红,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罗新,男,汉族,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杭县,
原审被告:上杭县光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7371516A
法定代表人:周友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少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育红、原审被告罗新、上杭县光达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胜荣
审 判 员 张静瑜
审 判 员 陈小曼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源
书 记 员 熊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