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3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90867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划龙桥路78号兴利大楼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8702-2。
法定代表人:屠棘。
被执行人:屠棘,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24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屠棘、***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管理部的公积金储蓄,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公积金储蓄,因未符合提取条件,故上述公积金储蓄暂未能提取;2、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该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扣押。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8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248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3354元、执行费8648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决定。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