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12777号
原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8702-2。
法定代表人:屠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钱,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世纪阳光幼儿园,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2732170441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世纪阳光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