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90867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瑞锦公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7687022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4489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5××××)和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6××××),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该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控制;2、被执行人***在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80%股权,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股权,该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目前暂不宜处置;3、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的公积金储蓄,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积金储蓄,因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4、被执行人***在温州市××房××管理部的公积金储蓄,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积金储蓄,因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5、被执行人***在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10%股权,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股权,该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目前暂不宜处置。。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8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44898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0088元、公告费590元、执行费7848.98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