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划龙桥路78号兴利大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屠棘。
原告***因与被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57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本院审理认定:2012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因承建瓯海新桥二组团电缆井等工程,向原告购买盖板,原告依约供货。2013年5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5775元。原告催讨无果,故引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577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66元,由被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人民陪审员温胜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洪东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