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802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连***(龙岩地质八队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59554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先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6730666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827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20年7月29日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典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先富街典金名城的房产(土地证号:永国用(2011)第&tim**;×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28日止;本院还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