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595号
原告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圣片区(龙岩地质八队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59554XY。
法定代表人卓桃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81Q。
负责人邓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周文,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为1630.5元,由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丽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