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方圆矿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448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圣片(龙岩地质八队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59554XY。

法定代表人:卓桃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银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苏赛斌,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上杭县。

本院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9)闽080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947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苏赛斌、***在本院有其他未结执行案件。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网络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帐户,但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上述情况已通过短信及电话方式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银花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8)闽0802执1000号被执行人苏赛斌、***相同。决定将本案并入该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价款及其他收入本案均可参与分配或按规定优先受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802执1000号案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0)闽0802执4488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海 华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