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济开发区连圣片区(**地质八队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59554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银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闽0802民初3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670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5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扣划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存款692元,已缴纳执行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本院不再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货款56701元未受偿。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692元,尚有59元未执行到位。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1日通过电话约谈及司法专邮送达《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陆 审 判 员 廖  丽  婷 审 判 员 张  福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晚  秋 书 记 员 ***(代)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