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弘亚(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新村2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鑫,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建良,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审第三人:范良海,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华建良、范良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15元,上诉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文如

审判员  张廷贵

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