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321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除洋新村2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明,男,1973年3月7月生。
被执行人: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3321784609665L。
住所地: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向阳南路176路。
法定代表人:施灼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与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根据我院被执行人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坐落于六库镇向阳南路**交通小区、泸房权证泸字第××号7-5#、7-6#、7-7#、7-8#四间商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因为手续上缺少一份泸水市自然资源局的土地批复。泸水市自然资源局要求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回怒国土资用[2006]24号批复的原件才出据给出新的批复。怒国土资用[2006]24号的原件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找到。需要到怒江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泸水市档案局或是怒江州档案局去查找。该过程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完成。本院于于2020年12月11日将六库镇向阳南路103号交通小区、泸房权证泸字第××号作了登记查封处理。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怒江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在执行期限履行完毕,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满足过户手续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宇翔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李云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义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