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1007号之二
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江平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俐,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周普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通用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投资人:罗祥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汇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德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恒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疆盈博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井自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特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紫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冠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巨田汇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长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基集团有限公司(ChampionBase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金钟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田立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斯资源(香港)有限公司〔MSResources(HK)Limited〕,住所地UNIT606,6THFLOOR,ALLLANCEBUILDING,133CONNAUGHTROADCENTRAL,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高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龙,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剑锋,董事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富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徐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DavidAlanKlaneck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雅保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DavidAlanKlaneck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首波,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审理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通用技术研究所、西藏汇龙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天恒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阿特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巨田汇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祥基集团有限公司(ChampionBaseHoldingsLimited)、梅斯资源(香港)有限公司〔MSResources(HK)Limited〕、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富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雅保锂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纵深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望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通用技术研究所、西藏汇龙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三一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天恒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汇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阿特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巨田汇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祥基集团有限公司(ChampionBaseHoldingsLimited)、梅斯资源(香港)有限公司〔MSResources(HK)Limited〕、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富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雅保锂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17元,减半收取计923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58.5元,由苏州汇源同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