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2956号
原告: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桓台县唐山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加香,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鹏,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
法定代表人:*大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计3990元,由原告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