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61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恒中天远索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赣0502执保6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进贤支行36×××78账户已被本院足额冻结756822.88元为由要求解除本案超额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进贤支行190212032658、江西进贤农商银行张公支行103587500000013794、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北京西路支行7919041056102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