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111民催35号
申请人福建省瑞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学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瑞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福建省瑞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洪都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号码40200051/2909387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江西久诚实业有限公司,账号10×××26,付款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洪都支行,收款人为江西明途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为14×××11,开户行为农行南昌叠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4月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瑞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瑞艺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利群
审判员 范友子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