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53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7796413883,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村金鸡中路466号(交通大楼)6-7层。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4060351849X,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平川路501号龙洲商贸城15栋3梯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福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雪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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