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执复81号
复议申请人:***,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圆,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保全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国能新疆托克逊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戴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詹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詹克志,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吐鲁番中院)在审理**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与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公司)、国能新疆托克逊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源公司)、詹克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日,交建公司向吐鲁番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托克逊能源公司名下402.5万元资产……吐鲁番中院作出(2019)新21民初65号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托克逊能源公司名下402.5万元资产……2021年4月7日,吐鲁番中院作出(2021)新21执保8号裁定,裁定查封托克逊能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402.5万元。***不服吐鲁番中院的执行行为,向吐鲁番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2022)新21执异4号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吐鲁番中院查明,2021年4月27日,吐鲁番中院作出(2019)新21民初65号裁定,冻结托克逊能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资金402.5万元,查封期限一年。2021年9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托克逊能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02.5万元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庆安公司欠付交建集团工程款1842.929264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吐鲁番中院认为,该院在审理交建集团与被申请人庆安公司、托克逊能源公司、詹克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新21民初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托克逊能源公司账户内财产,且该案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托克逊能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02.5万元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庆安公司欠付交建集团工程款1842.929264万元承担付款责任。故,吐鲁番中院对托克逊能源公司账户内财产进行冻结的行为并无不当。
***称吐鲁番中院查封托克逊能源公司账户系重复查封,依据***提交的证据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市区法院)于2019年7月9日向第三人托克逊能源公司送达(2019)新0104财保4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债权(工程款)4025000元。未经吐鲁番中院许可,不得支付。二、查封、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新市区法院并未对该第三人托克逊能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实质查封、冻结,故异议人提出吐鲁番中院系重复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
***重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要求托克逊能源公司直接向***支付款项,该代位权诉讼案件的裁判内容实质上变更、取代(2019)新0104财保41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案件。该案于2022年生效,其时间节点晚于交建公司向吐鲁番中院申请保全时间,故***异议理由不成立,遂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吐鲁番中院(2022)新执异4号裁定。2.依法解除对托克逊能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402.5万元款项的冻结措施。事实及理由:1.吐鲁番中院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于2022年2月28日向吐鲁番中院提出异议,吐鲁番中院2022年5月16日才做出执行异议裁定,超过法定结案期限。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吐鲁番中院未举行听证程序错误。参与吐鲁番中院(2019)新21民初65号保全裁定的办案人员,又参与到该院(2022)新21执异4号案件审查中,属于应回避而未依法回避,异议审查程序违法。2.本案新市区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和吐鲁番中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均是冻结托克逊能源公司对庆安公司的402.5万元款项,且新市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先,吐鲁番中院的保全措施在后,属于对同一标的的重复查封。3.本案***对国能托克逊能源公司名下402.5万元款项的冻结,属于首先查封,***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吐鲁番中院(2022)新21执保8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李鑫、万彬、周冬梅。吐鲁番中院(2022)新21执异4号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有赵伟、李鑫、马伟。
本院另查明,托克逊能源公司原名称为神华新疆托克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该案在吐鲁番中院审查时,一名合议庭成员与(2022)执21执保8号执行实施案件相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1执异4号裁定;
二、本案发回吐鲁番中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竹   玲
审 判 员 莫   文   静
审 判 员 谢   乐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玉   琪
书 记 员 热娜古丽·热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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