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2316号 原告: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589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大道与金鸡路交叉路口闽西交通综合大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4138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A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535847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福建同***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公司”)与被告**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博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被告**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博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支付福建广电公司工程款64271.70元;2.判令**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支付福建广电公司资金占用费3256500.46元(具体详见资金占用费计算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甲方)与福建广电公司(乙方)签订《**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分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把**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装修及后续专业工程(BT)项目(智能化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班组的组建,并对此工程实行经济、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承包……第七条财务管理及付款方法3)资金占用费:承包人应每月25日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业主审核,审核后的应付未付工程款方可作为承包人垫款,审核后的每笔垫款从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按月费率1.25%(按单利法计算)计算资金占用费。4)垫款的返还: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2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包括5%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提前返还垫款。”5)工程竣工验收后,联合体将工程款付至90%(即:累计付款额=经业主监理审核工程量的90%-承包人承诺执款额);竣工结算终审后,联合体将工程款付至95%(即累计付款额=审定后建安总造价的95%-承包人承诺执款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无息退还。 合同签订后,根据**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要求,福建广电公司与其它专业工程同步施工,由于施工工期非常紧与其它专业交叉施工的原因,进度工程量进行分阶段上报,即:2013年5月28日,向项目监理机构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大楼监理部上报了7947672元,经审核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为4786168元;2013年10月13日,项目监理机构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大楼监理部上报了6846690元,经审核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为5320000元;2015年2月4日,项目监理机构厦门长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交通大楼监理部上报了3550654元,经审核的第三次进度的补报审核工程量2055440元。根据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3705553元,也是福建广电公司垫付的工程款,到目前为止**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共支付六笔合计11134815.77元。2013年10月31日,福建广电公司负责实际施工的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竣工验收,经分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家验收后,评定合格,随后交付业主使用。2015年6月26日,福建博业公司出具了《**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一、施工阶段的资金占用费只计算2013年5月28日的一笔,为217770.64(具体详见计算表)。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占用费为2644923.63(具体详见计算表)。三、维保结束后的资金占用费为1318900.68(具体详见计算表)。四、财审审核后至2020.10月的资金占用费为193657.74(具体详见计算表)。经过福建广电公司不断追讨,**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实际支付工程款项456000元,2014年11月20日实际支付工程款项3890000元,2015年2月16日实际支付工程款项679558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00元,2015年11月4日支付资金占用费118752.23元,2015年12月25日实际支付工程款项3539257.77元,2016年2月5日实际支付工程款项97000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工程款项1600000元。截至今日,福建博业公司、**交建公司尚拖欠福建广电公司工程款64271.70元及资金占用费3256500.46元未付,故福建广电公司诉至法院。 **交建公司辩称,一、本案中,虽以广电智能公司名义签订《协议书》,但实际是由自然人***施工,在工程进度中的所有材料、财务均由***负责对接。故应认定***借用广电智能公司名义签订《协议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04年)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另,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第1947页的讲述“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赔偿范围,不属于实际损失”。据此,广电智能公司不得就案涉工程款项的利息主张权利。二、《**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分包协议书》(下称《协议书》涉及费用的约定包括:(1)广电智能公司应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25万元,在被通知中标3日内支付。该款不计利息。未支付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可由评选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初验后15天内退还80%保证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天内返还20%保证金。(2)广电智能公司应支付工程***证金15万元,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支付。竣工合格验收及工程解散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发生廉政问题可予以没收。(3)广电智能公司应按工程总造价的6%支付管理费给交建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3%支付管理费给博业公司。(4)广电智能公司应支付发包方派驻的项目协调总负责人到工地上班,工资按7000元/月发放(工程结束后加发一个月工资)。(5)工伤保险等保险费用由广电智能公司承担,发包方代为缴纳。(6)工程管理中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广电智能公司承担,广电智能公司应提供足额发票。(7)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按工程款处理。相应的发票由广电智能公司提供。(8)广电智能公司应将垫款的50%(625万元)转入交建公司账户。由上述约定可知:1、广电智能公司签订《协议书》后,应向交建公司、博业公司交付各项保证金共计765万元(垫资625万元+***证金15万元+履约保证金125万元);但广电智能公司并未支付该款项。故在该款项的应付范围内,广电智能公司无权主张资金占用费,且广电智能公司应按照“资金占用费”的标准支付给交建公司、博业公司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交建公司、博业公司共可收取管理费9%,故每次付款前,应在约定比例的基础上再扣除9%。三、关于支付节点及资金占用费的起算点。1、付款方式的约定包括:(1)每次审核在垫款80%范围内,未付款部分作为垫款,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资金占用费。(2)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满2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含5%质保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广电智能公司应垫付工程款1250万元(根据进度返还)。具体方式为:A广电智能公司应将垫款的50%(625万元)转入交建公司账户;B按监理、业主审核的月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应付款,应付款累计超过广电公司承诺垫款金额后才开始支付超出部分的应付款,按月支付;C应付未付工程款(垫款)从次月1日起按月费率1.25%计算资金占用费。D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满2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含5%质保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E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款付至90%(此处不含承诺垫款的部分);结算终审后付至95%(同上);质保金5%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退还。以上方式计算存在严重的节点交叉。分析整理后,可得出以下结论:(1)审核造价80%的部分,扣除管理费9%后自审核之日的下个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资金占用费。不满765万元部分不予支付、不予计息。(2)竣工验收后按照审核造价的90%支付,扣除管理费后按照81%支付,自竣工验收(2013年10月31日起后)按付款进度分段计算。其中2014年11月21日前不满765万元部分不予支付、不予计息;2014年11月21日后超过765万元部分开始计息。(3)结算终审(财审终审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后支付至95%,扣除管理费后按照86%支付。其中2014年11月21日前不满765万元部分不予支付、不予计息(超过部分开始计息);2014年11月21日后超过765万元部分开始计息。(4)竣工验收满二年后全额支付,扣除管理费后按91%支付。(5)竣工验收满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25万元(与前述算法重合,不再重复计算)。竣工验收二年后15个工作日支付625万元(与前述算法重合,不再重复计算)。以原告《起诉状》所载付款金额为依据,按照前述计算方式,在2020年1月22日前,交建公司、博业公司尚有欠款,但在2020年1月22日支付160万元后,交建公司、博业公司已经超付994074.49元。如法院支持广电智能公司应付未付保证金765万元应按月利率1.25%计算违约金的,则交建公司、博业公司已经付清全部本息,且还有部分超付。如法院认为广电智能公司应付未付保证金765万元不应付息的,也由于该款项未实际支付,不得在此范围内主张垫资利息。至庭审之日,交建公司、博业公司不再负有本金的支付义务,结欠利息应为677965.8元,与超付部分本金抵扣后,广电智能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计算方式详见书面附件)。综上,请求驳回广电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建博业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与交建公司一致。现补充一个事实,根据分包协议第六页第七条第三点的约定,对于款项支付及发票的开具有明确的约定,本案交建公司与博业公司已支付一千二百多万元的款项,但是广电智能公司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供建安发票。请求驳回广电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8日,**交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以BT方式投资建设**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装修及后续专业工程项目。BT项目发包范围为:**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装修及后续专业项目(BT)的装修(装修部分不含4、10-14层)、智能化、暖通、变配电、夜景等专业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管理、项目移交。2012年12月,**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甲方)与福建广电公司(乙方)签订《**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分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把**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装修及后续专业工程(BT)项目(智能化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班组的组建,并对此工程实行经济、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承包……第七条财务管理及付款方法3)资金占用费:承包人应每月25日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监理、业主审核,审核后的应付未付工程款方可作为承包人垫款,审核后的每笔垫款从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按月费率1.25%(按单利法计算)计算资金占用费。4)垫款的返还: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满2年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垫款的50%(包括5%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提前返还垫款。”5)工程竣工验收后,联合体将工程款付至90%(即:累计付款额=经业主监理审核工程量的90%-承包人承诺执款额);竣工结算终审后,联合体将工程款付至95%(即累计付款额=审定后建安总造价的95%-承包人承诺执款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根据**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要求,福建广电公司与其它专业工程同步施工。2013年10月31日,福建广电公司负责实际施工的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竣工验收,经分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家验收后,评定合格,随后交付业主使用。2015年6月26日,福建博业公司出具了《**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为13705553.19元。福建广电公司以福建博业公司、**交建公司尚拖欠工程款64271.70元及资金占用费3256500.46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广电智能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弘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分包协议书》项下,承包方应收工程款及发包方应缴资金占用费进行鉴定,广电智能公司缴纳鉴定费用12000元。鉴定机构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会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为,(一)应付工程款:案涉工程财政审核工程总造价12373061元,按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收取总造价审核总价款9%管理费计1113575.49元、被告代垫原告工程施工合项费用431589.86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0827895.645元,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1134815.77元,被告实际超付原告工程款306920.12元。(二)资金占用费:经计算资金占用费2736658.94元,被告已付资金占用费1118752.23元,被告尚欠资金占用费1617906.71元。**弘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前述鉴定意见后,**交建公司及福建博业公司、福建广电公司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福建广电公司支付鉴定人员出庭费692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委托***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2021年12月6日,***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鉴定需要,要求**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补充提供代垫费用、税费清单及原始凭证,被告方累计已支付原告资金明细清单及原始凭证。2022年1月20日,***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函:于2022年1月收到相关补充材料,但被告方补充的材料不符合鉴定需要,为此,再次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被告方代垫费用、税费清单及原始凭证。2022年5月18日,***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再次发函催告,要求福建博业公司、**交建公司提供代垫工资及其他费用的原始凭证及合理说明,至今,福建博业公司、**交建公司以相关支付凭证多,分散,无法从装订成册的账本中复印,要求鉴定部门自行至公司查阅为由,未向鉴定部门提交相关资料。2022年6月21日,***益会计事务所向本院发出退件函,认为因被告方一直无法提供有关被告代垫的费用、税费明细清单及相关原始凭证等所需鉴定材料,导致鉴定证据不足,故取消鉴定委托。 本院认为,**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将**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装修及后续专业工程(BT)项目(智能化工程)给福建广电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分包协议书》,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遵照履行。2013年10月31日,案涉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应及时与福建广电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向福建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对尚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的金额存在争议,为此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弘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市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智能化工程分包协议书》项下,承包方应收工程款及发包方应缴资金占用费进行鉴定并出具会计审计报告,福建广电公司、**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虽对前述鉴定意见均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交建公司、福建博业公司经鉴定部门多次催告,未补充提供代垫费用、税费清单及原始凭证,致重新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故本院不再鉴定委托。**弘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福建广电公司、福建博业公司、福建博业公司均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前述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计报告认为,(一)应付工程款:案涉工程财政审核工程总造价12373061元,按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收取总造价审核总价款9%管理费计1113575.49元、被告代垫原告工程施工合项费用431589.86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0827895.645元,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1134815.77元,被告实际超付原告工程款306920.12元。(二)资金占用费:经计算资金占用费2736658.94元,被告已付资金占用费1118752.23元,被告尚欠资金占用费1617906.71元。因此,经抵扣,福建博业公司、**交建公司尚需支付福建广电公司资金占用费1310986.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工程资金占用费1310986.59元; 二、驳回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66元,由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020元,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46元。案件鉴定费12000元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692元,由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615元,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77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郑  冬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韬 人民陪审员 傅  柏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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