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53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413883,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金鸡中路466号(交通大楼)6-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60351849X,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平川路501号龙洲商贸城15栋3梯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