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沿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桂0702民初3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收入。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702民初3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