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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异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沿水路1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20113274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0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669747990T)。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 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五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钦州市五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钦州市仙都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五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办理异议人**对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钦州石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钦州市仙都水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韦 民 审判员 茅丛绿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