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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沿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五马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7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除了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村委××北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2)第B0171号】上的1#、2#冷库、车间项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院正在审查针对拍卖款项分配方案所提的异议,款项暂不能处分。 4、通过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0702执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钦州石城水产品综合加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