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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7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