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7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广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