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财保10号
申请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118711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48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75935572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2147853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14785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