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81民初557号
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11871198H。
法定代表人:黄新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朱昌海,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48#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
法定代表人:XX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康志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与被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康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被告康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8146174元;2、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1936267元;3、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立即支付2017年5月1日之后利息2065412元;4、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继续以814.6374万元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自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5、判令被告***、康志强对被告环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221.42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前,南方公司变更三项诉讼请求:变更原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4946174元;变更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立即支付2017年5月1日之后利息2082174元;变更原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继续以49461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自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属案涉工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49461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被告开发的“五洲•凯旋门”项目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力量进行施工,如期竣工并交由被告投入使用并建筑了商品楼房。2015年1月9日,被告盖章确认《土石方计算报告》,确认地块平整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按98万立方米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单价结算,涉案工程造价为91509499元,原告已支付工程款55900000元,尚欠工程款35609499元。2016年12月,原告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17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订立《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同意终止施工合同,确认被告环球公司尚欠工程款35609499元,支付方式由双方根据项目风险化解的要求另行商定,协议达成后,原告申请撤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9日送达(2016)闽04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以及案外人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风险化解协议书》,协议再次确认被告环球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合计35609499,以现金加房产的方式进行支付,协议第三条3款约定有关抵付工程款的房产房源、面积、价格等具体事宜由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协议未尽事宜由原告与被告环球公司另行订立补充协议。2017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环球公司、被告(丙方)***、康志强订立《<“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双方于2017年5月6日订立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和2017年11月16日《风险化解协议书》,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5月7日,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5609499元,利息1936267元(利息按2016年度1—5年期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计15个月。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并保证在本次融资委贷资金到位后即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所欠工程款本金金额35%的工程款12463325元,该款根据《风险化解协议》由甲方或嘉和投资直接代付给乙方。嘉和投资代付给乙方的金额不足12463325元的,由甲方补足支付给乙方。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尚欠利息1936267元,甲方在本次融资委贷通过后三个月内付清给乙方。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工程款本金余额65%部分计23146174元按以下约定支付:1、甲方以项目商业房产抵偿工程款本金部分15000000元,抵偿的房源先以甲方开发的五洲凯旋项目18#楼房产抵偿,不足抵偿部分以住宅抵偿,抵偿房产的价格优惠折扣按乙方开发的五洲凯旋项目工程抵房的优惠制度执行即商业8折、办公用房9折、住宅9.4折(具体房源、面积、价格详见附表)。
2、上述抵偿房产甲方应于融资委贷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后使用收益归乙方所有。从交付之日起,已经抵付的15000000元同步停止计息)。鉴于18#楼的特殊情况,甲方务必在订立买卖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办妥备案和预告登记以及权属证书。但以住宅抵偿的,则应与其他同楼房产同时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和办理权属证书。3、如双方未能就房屋的抵偿价格达成一致并在融资委贷通过之日起30日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甲方未在订立买卖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办妥抵偿房产备案与预告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并按年息4.75%支付同步停止计付的利息,甲方应予同意。在甲方付清工程款15000000元及利息后,乙方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在甲方付清工程款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之前,房屋仍然由乙方使用与收益。4、扣除上述支付后尚有工程款本金余款8146174元,以及应从2017年5月1日起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其中35%部分的12463325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房抵偿的15000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抵偿房产交付之日止,工程款本金余款8146174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甲方承诺从融资委贷方案通过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1000000元给乙方(先付息后还本),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本息。逾期支付超过60天,乙方有权就未受偿的实际欠款总额提起诉讼,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5、融资委贷通过后甲乙双方共同进一步争取,甲方尽最大程度多支付现金给乙方。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丙方***、康志强自愿作为甲方的保证人,为甲方尚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的,从最后一次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与2017年11月16日《风险化解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执行。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处理。补充协议订立后,案涉“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委贷方案于2017年12月通过,被告环球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35%的工程款12463300元。但之后,被告环球公司未能够按照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付款,其中: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利息1936267元被告环球公司没有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在三个月内支付给原告;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工程款本金8146174元以及从2017年5月1日起应支付的利息被告环球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1000000元支付;应于融资委贷通过之日起30日内交付的18#楼至今未能完整交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环球公司没有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4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原告有权就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利息1936267元,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工程款本金8146174元以及从2017年5月1日起应支付的利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环球公司立即偿付欠款并依约支付利息。依据补充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被告***、康志强应对被告环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前,南方公司接受康志强的答辩意见,将环球公司尚欠的工程款本金8146174元扣减3200000元,并相应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
康志强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风险化解协议书》中尚欠的35609499元款项,具体的工程欠款本金,原告应予以提供原始凭证予以佐证。
二、协议签订后,环球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支付南方公司土方工程款200000元,应当从工程欠款中扣除。三、关于工程欠款用于18号楼抵房另外签订补充约定,明确抵偿工程款18000000元,不是原告说的15000000元,应当再从工程欠款中扣除3000000元。四、南方公司尚欠环球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发票18000000元,按照税率5.2633%计算,需缴纳税金950000元,因目前项目资金紧张,故要求此税金暂从工程欠款扣除,后由环球公司代缴代付税金。五、本案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五洲凯旋门项目作为永安市委市政府化解房地产风险重点项目,相关资产与债务已由城投集团进行封闭式管控统筹协调并已与城投集团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约定65%抵房,35%现金,现金部分已经经由政府拨付,并且在经侦备案,扣除以上所列需扣除的工程欠款后,尚欠的工程款应当按照政府备案的三方协议约定来抵付环球公司开发的凯旋门项目房产。庭审中,康志强表示因南方公司已接受其答辩意见,将尚欠工程款本金扣减了3200000元,故对南方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对诉讼请求中18000000元抵房款的利息截止时间有异议,康志强认为融资委贷于2017年12月8日放款,应该依据风险化解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计算到2018年1月7日。康志强对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
环球公司、***未作答辩。
南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
证据1:《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证明:原告与环球公司于2017年5月6日订立协议,终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并确认尚欠工程款本金35609499元的事实。
证据2:《“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风险化解协议书》,证明:原告与环球公司及案外人于2017年11月16日订立协议,同意进行项目风险化解,并确认尚欠工程款本金35609499元,尚欠工程款具体支付由原告与环球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
证据3:《<“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环球公司、***、康志强于2017年11月20日订立协议,约定了尚欠工程款35609499元的具体支付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利息计算办法,以及由***、康志强对环球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证据4:兴业银行转账回单,证明:被告依据风险化解协议通过案外人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12463300元的事实。
证据5:***身份证,证明:***的身份信息。
证据6:《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明细表》,证明: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18221.78元的事实。
康志强对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康志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
证据1: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证明:环球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支付南方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应当从工程款欠款中扣除。
证据2:《关于南方公司与环球公司就五洲凯旋门18号楼房产抵偿土石方工程款的补充约定》,证明:工程款抵房是抵偿工程款18000000元,不是15000000元,应当再从工程欠款中扣除3000000元。
南方公司对康志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2018年4月28日支付的工程款200000元,南方公司是计入二期工程款,现康志强提出计入一期工程款,南方公司表示同意,但应从二期已付工程款里面扣除200000元。
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南方公司、康志强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南方公司、康志强的陈述,本院对南方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应扣减3200000元工程款的相关事实,南方公司已接受康志强的意见,该部分事实按康志强的陈述)。
本院认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风险化解协议书》、《<“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南方公司与环球公司就五洲凯旋门18号楼房产抵偿土石方工程款的补充约定》等合同系签订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本院已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18000000元抵偿款的计息截止日的争议,本院认为,根据《<“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抵偿房产甲方应于融资委贷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内容已明确了交房条件成就的情形,即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融资委贷通过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是对甲方办理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时间限制,未在此期间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系甲方的违约行为,融资委贷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不能当然成为甲方的交房时间。环球公司至今未与南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在此情形下,南方公司自认交付之日为2018年9月30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化解协议书>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甲方承诺从融资委贷方案通过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1000000元给乙方(先付息后还本),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本息。案涉工程款环球公司至今没有清偿,故南方公司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且其请求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范围亦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五洲凯旋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风险化解协议书》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南方公司承诺不对本项目中永安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预购环球公司的商品房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康志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康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环球公司追偿。综上,南方公司的诉请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其诉请标的没有超出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6174元;
2、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1936267元;
3、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2082174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
4、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以49461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自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5、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8221.42元、保全费5000元;
6、***、康志强对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的494617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14元,减半收取37357元,由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康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永虹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