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执保40号
申请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118711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洲小区48#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85.142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福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永安市城区下渡路750号5幢综合楼二至十三层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85.1429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牟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