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2302号
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西狮子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118711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11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由原告永安市南方装载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