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569号
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石桥东路天赐良园5幢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6164K2F。
法定代表人:程永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四川省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B幢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29602Q。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52元,由原告武胜县山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春云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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