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2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1月27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
法定代表人钱昌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万余元,但是日昌公司已经进入再审,尚未结案,时间待定。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本案财产查控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征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债权,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予以实现,被执行人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如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虽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万余元,但是日昌公司已经进入再审,尚未结案,时间待定。待结案后恢复执行。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可
审判员 张 霜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