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1467号
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B幢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296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福建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桥头下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0100402304X2。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