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1467号 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B幢2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296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福建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桥头下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0100402304X2。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