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0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池重钦,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珍酒店村江明街东升**。
法定代表人:王传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杜鹃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应桂,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重钦、***、***、陈辉与被执行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世家分公司、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在银行等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4449.4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新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