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02执保10号
申请人福建省福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福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福建省福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福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福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芳
法官助理 田加溁
书 记 员 李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