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朋士泵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州市米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632号
上诉人舒朋士泵业(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米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8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舒朋士泵业(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另外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解释,以货币接收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行管辖,以其信息披露地址来看,二者的管辖法院均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三方协议》,该份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故应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作出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肖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