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世家分公司与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闽0403民初2248号
原告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世家分公司(以下简称书香世家分公司)与被告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香世家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刚、鑫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书香世家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该周例会纪要第3点提出”边坡原工期为(8月16日)”、第2点”争取15天完成(8月7日~22日)”中的记载内容,倒推完成的时间应至少到2014年8月22日前完成,其是认可,也是能接受的。结合鑫宏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期间存在交叉等其他原因影响工期。故至少延误的时间,从2014年8月22日起算,而非其提出的从2014年7月26日起算。同时,书香世家分公司提交的所属的磐石公司工程公司2014年12月5日联系函,书面提交给了池重钦签收,并在函件上签注,池重钦也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完成工作量。该函件上注明”到2014年12月5日已经逾期7天,工程未完成,且处于停工状态”。双方在本案中确认鑫宏源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的结束时间为2015年2月3日,因此应确认期间工期逾期的天数为65天。根据法律规定,书香世家分公司主张鑫宏源公司逾期竣工,其对主张成立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合同中约定,逾期或者其他的违约情况可在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后,直接在承包应支付的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案中除本次违约,书香世家分公司未提出其他违约的主张,其也未提供期间工期违约而扣减工程款的结算凭据,故其他工期违约事实不予确认。同样,鑫宏源公司提出工期顺延,其也未按合同要求书面提出和征得对方同意,故其辩解也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律师费的问题: 书香世家分公司提出,由于鑫宏源公司违约,按合同约定其应承担违约金和支付律师费。本案中书香世家分公司同本案律师所签订的代理合同金额为20000元,故该款项应由鑫宏源公司承担。 鑫宏源提出,首先其不存在违约事实,而且延误工期的原因在于书香世家分公司和客观上多雨的天气所致,故不应由其承担律师费。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中约定,存在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但是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认定,和并案律师费的产生并未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违约方通过违约金条款已经部分或是全部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延误工期本身只需相互确认,不一定需要专业的律师介入,且本案的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根据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中体现,本案当事人可能存在相互违约的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守约方的要求,故其该项诉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书香世家分公司同鑫宏源公司,经协商一致,订立的《书香世家场地平整和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鑫宏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平整和约定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书香世家分公司提出要求鑫宏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部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鑫宏源公司辩称,其无违约行为和违约事实内容,因其提出的雨天顺延工期主张,交叉施工需要相互配合等顺延工期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创城、高考等不能归结于其产生的原因所造成的,由于双方约定的工期是30天,本院仅认定部分延期,该因素已经事实上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性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之后对有争议的证据的事实进行认定。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现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7日,鑫宏源公司同书香世家分公司签订《书香世家场地平整和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文件》,2014年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书香世家场地平整和土石方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两份合同中约定,鑫宏源公司负责书香世家分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场地平整和土石方工程,工程应于军用光缆拆除后三十天内完工,逾期应按20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同时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条款。书香世家分公司认为,现2014年6月26日完成施工军用光缆迁移,鑫宏源公司未能于2014年7月26日前完成全部工程,而是拖至2015年2月3日才完成全部工程,拖延工期192天,其行为损害了项目的进展,造成书香世家分公司资金沉淀损失,为此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384000元和承担律师费20000元,遂诉至本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1.工期延误计算和认定的问题;2.律师费是否应支付的问题。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书香世家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为: 1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资格; 2书香世家场地平整及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补充协 议,证明双方存在讼争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竣工日期、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数额; 3.会议人员签到表及建设单位周例会纪要,证明鑫宏源公司施工进度缓慢,未能依约完成施工任务; 4.工程联系函,证明鑫宏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缓慢; 5.工程联系单,证明工程拖延至2015年2月3日竣工; 6.中国人民解放军73683部队出具的证明,证明军用光缆于2014年6月26日完成迁移,竣工日期应为2014年7月26日,鑫宏源公司延误工期达192天,每天按合同约定标准为2000元的逾期违约金,故应承担违约金38.4万元。 鑫宏源公司对证据1、2、3、4、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其施工进度缓慢,却可以证实工程量增加、交叉作业导致施工合理顺延;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日,无法证明军用光缆已于2014年6月26日完成迁移,没有通知,只是于2014年8月1日口头通知进厂作业。 鑫宏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 1.天气情况表,证明施工期间天气情况,下雨无法进行施工; 2.工程量计算书,证明增加工程量,工程延期情况的事实; 3.工程复工报审表,证明交叉作业,工程整改停工7天; 4.事故整改报告单,证明交叉作业,工程整改停工7天; 5.会所挡墙示意图,证明方案未明确,书香世家分公司要求延期施工以及增加工程量需要2个月,挡墙是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量; 6.工程联系单(2015年4月10日),证明书香世家分公司增加塌方部分工程量,工期增加10天; 7.工程联系单(2014年11月5日),证明书香世家分公司增加土建工程量,工期增加15天,合同的工程量是地面的工程量,后来有增加额外的工程量; 8.工程联系单(2015年1月15日),证明书香世家分公司要求合同范围之外基础承台3#楼增加工程量,新增的工期要增加60天; 9.工程联系单(2015年2月3日),证明其所做的工程及增加工程量全部完工的时间为2015年2月3日; 10.会议纪要,证明节假日延期7天。 11.会议人员签到表,证明各施工方交叉作业,其他部分工程也在施工,无法同时施工; 12.2月及9月份例会4周总结,证明因各施工交叉作业,工期延期4月零3天; 13.锚杆检测委托书及明细,证明因各施工交叉作业,工期延期4月零3天; 14.2号楼土方回填下口尺寸示意图,证明新增工程量,工期7天; 15.化粪池,证明工期7天; 16.3号边坡图,证明增加工程量,工期7天,故其认为不存在延误工期问题。 书香世家分公司对反驳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施工期间的雨天情况没有异议,共计78天的雨天,但证明对象不能成立,有关系的时段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26日,且合同约定下雨须达到暴雨天,但该证据未表明存在这样的情况;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双方共同签订的拟稿,且文件的内容都是土建施工的内容,是土建工程中的土石方量,而不是土石方工程合同;证据3无法证明土方工程存在需要7天的工期;证据4是证明人工挖孔桩工程和土石方工程没有关系;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工程是发包给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与鑫宏源公司承建的土石方工程和土地平整工程没有关系,该证据第4页中池生金、蔡贤云是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实际上完成的会所挡墙是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更不存在土石方工程需要施工两个月的情形;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内容中有一个延期10天记载明显是事后添加的,且该联系单中的工程内容与鑫宏源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另从该签证中时间是在土石方工程已完成2个月后发生,鑫宏源提供的新增工程量均是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属工程施工中零星小额土石方的工程;证据7是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地下室道路施工时对地面标高做一个确认手续,与土石方工程无关,更不存在15天的工期延迟;证据8是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安排,原件上面没有标明要求工期延期2个月,提供的基础承台都是零星土方工程,和专业的土石方工程是不一样的;证据9没有异议;证据10增加7天工期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时间是在土石方工程施工竣工之后,不存在需要再延期的情况;证据11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交叉工程不存在影响鑫宏源公司进行施工的情形,土石方工程在土建工程施工前;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编制制作单位应该是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但没盖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3的施工单位是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有涉及到孔桩检查,和本案没有关联;证据14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任何人的签名盖章;证据15真实性有异议,也是属于土建工程,而且完成施工单位是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鑫宏源公司无关;证据16真实性有异议,从内容来看,都是非土石方工程。
一、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世家分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130000元; 二、驳回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世家分公司要求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0元,由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世家分公司和福建鑫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振铭 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 人民陪审员  王建生
书 记 员  兰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