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2578号之一
申请人: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6-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31118R。
法定代表人:蔡捷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5431L。
法定代表人:黄水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闽08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闽0823执257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对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和扣划;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因资金紧张已停产多日,待引荐第三方注资再行复工,本院已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如复工相应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收益应当缴至本院予以处理。本院通过查询相关信息查询平台及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据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隆顺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处置结果,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调查处置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何兰林
审 判 员  吴燕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吴辉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